我院未检科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

2019311日,我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依法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征询了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意见的情况下,由本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6个月,2019911日考验期满。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某顺利通过考验期,我院于201991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润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进行了不公开的不起诉宣告。

2018年年初,在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花园小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翻墙入院方式多次至其租住处西邻家中实施盗窃,窃得冰箱、甩干机等物品,经鉴定,其中涉案价值8750元。被害人于201833日报案至武城县公安局。20181030日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我院第一检察部未检部门高度重视未成年案件的办理,受理前介入侦查时即要求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王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因其父母做生意失败,欠下一些债务,初中毕业后四处打工贴补家用,平时表现良好,未结交不良社会青年,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此次涉罪是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造成。案发后王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院决定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未检干警充分利用这六个月的时间对王某某开展帮教,通过微信经常性的开展教育交流,帮助王某某重塑人生。

未成年人身处复杂的社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强,有时未免会误入歧途。对于这些迷途的孩子,我们在坚持法律硬度的同时,也要体现法律的温度,让偏离轨道的孩子步入正常道路,让那些未曾遗失的梦想不再落空,让孩子们的世界充满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