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大格局

(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基本特征   

  1、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均呈上升趋势。从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被害案件可以看出,从2013年2人到2014年的3人,再到2015年的13人,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成倍增长,上升幅度较大;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从2013年的17件,到2014年的33件,2015年达38件,上升幅度也比较大;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从2013年的18件,上升到2015年的67件,上升幅度也非常大。

  2、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类型多元化。近年来,我院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涉及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过失致人重伤、抢劫、强迫卖淫、容留卖淫、猥亵儿童等多种罪名。

  3、留守未成年人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的主体。我县有8个镇街,农村人口占80%,很多家庭的父母都外出打工,家里只剩下老人与孩子。由于家人的疏于管理,造成他们三个一群,两个一伙经常在社会上游荡,为犯罪和受侵害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家庭环境原因。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初始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特别是人格养成具有极大的影响。一是家庭结构不完整。未成年犯中单亲、离异家庭子女违法犯罪仍占一定比例。这种破碎家庭极易导致子女不良人格的形成,感情表现相对冷漠而压抑。由于缺乏家庭温暖甚至经济困难,他们往往逃学、厌学甚至辍学而过早地走上社会,并易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原因。较低的文化水平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内因,而这些与学校的教育缺陷不无联系。调查发现,这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在学校中属于后进生,常常受到老师的批评、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到伤害,产生自暴自弃的思想,最终失足犯罪。

  3、社会环境原因。一是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思想的盛行导致未成年犯片面地追求物质,为达目的不择手段。黄赌毒的大量存在给未成年犯的感官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刺激,对其人格塑造产生极大的影响。二是网络等媒体的影响。网络给未成年犯带来的不是知识和便捷,而是控制和迷失,他们长期沉迷网络,活在虚拟的世界里,导致性格孤僻甚至“与世隔绝”。

  4、管护缺失原因。流动、留守未成年人缺失管护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留守未成年人的代管人角色通常由隔代老人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叔叔,婶婶,伯父等亲戚扮演,而这些代管人平时精力有限,安全意识淡薄,无力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正确的引导,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例如溺水、触电、打斗等,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下手的目标,遭遇人身伤害,猥亵,拐卖等。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概念产生于微观信息经济学领域。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来说,相关部门与社会群众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负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不主动公开信息,群众就难以获得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信息,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导致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也由于信息缺失而难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也无法落到实处。

(二)社会化力量比较薄弱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社会、学校、家庭各方对罪错青少年需热情帮助、不得歧视”,但没有规定具体实施帮教的机构与部门,缺少可操作性,相关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三)司法机关未充分形成合力 

  我国进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的司法机关主要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由于各单位的机构设置、重视程度和运行情况不同,抑制了系统功能的整体发挥,尚未形成由某一机关或机构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模式,多元的处置体系也导致了责任感的弱化。  

三、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科学发展的新路径

  针对以上情况,我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八项措施》、省院吴鹏飞检察长加强“信息化+”工作讲话精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团省委《“五项行动”、“两项工程”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依托互联网,自行研制未成年人保护软件,建成未成年人保护平台,为了保证平台的顺利运行,还特别建立了一支检察信息员队伍。对“信息化+”背景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索和实践。

(一)创建未成年人保护平台。我院始终坚持预防是最好的保护这一工作理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针对未检需求,科学设置架构,将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资源融为一体,打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把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紧密相关的教育保护、食品安全、文化管理、惠生资金监管等十个方面纳入平台,设置为十大模块,每模块均设置反映问题的关键词,平台按照问题类型,自动分流到相关部门处理。

(二)建立一支代表广泛的信息员队伍。在全县机关、团体、村居、学校均确定1至2名信息员;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爱心公益人士、热心学生家长为信息员;吸纳机关单位、团体、企业等社会微信群、QQ群群主为信息员;社会各界群众可自愿申请成为信息员。制定出台《信息员奖惩制度》,激励信息员尽职尽责。

(三)建立一套信息处理机制。信息员发现侵害或有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登录平台及时录入信息;社会群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向平台反映问题。相关部门每天专人登录平台,对分流来的信息迅速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上传平台、进行反馈。检察机关在平台上具有最高权限,对各部门问题处理全程动态监督。各部门超期未处理的,检察机关将预警督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