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向城市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武检建〔2019〕2号

 

武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近日本院未成年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收到信息员反映我县城区第二实验小学南校区附近腾龙桥围栏损坏严重,给过往的学生及其他群众带来交通安全隐患,本院对此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查明:武城县城区第二实验小学南校区南侧、建材城东侧的青龙河腾龙桥,为第二实验小学居住在建材城及阳光瑞景小区的小学生每日上下学必经之地,建材城的商户、普通群众亦经常路过该桥。该桥高5米左右,桥下有水,护栏损坏严重,南侧中间一米左右的护栏已经缺失,其他护栏联接松动、摇晃严重。如有学生或其他群众到损坏或摇晃的护栏处玩耍,极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同时第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你局作为道路公共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道路公共设施保护工作负有管理职责。

为保护学生及其他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迅速安排修补工作,确保腾龙桥两侧护栏安全牢固,保证过往学生及其他群众的安全。

二、对城区范围内桥梁进行全面巡查,加强监管,及时修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

三、加大爱护城市公共设施、争做文明市民的宣传力度。呼吁广大市民爱护和善待城市公共设施,养成文明行为习惯,营造文明氛围。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7月3日

附:

1.相关证明材料;    

2.联系方式:18553421608;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